贵阳精一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精一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润鑫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终4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阳精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巴山丘。
法定代表人:向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萍,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润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
法定代表人:王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清清,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刚,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阳精一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润鑫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阳精一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3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传毅
审判员  潘育跳
审判员  干秋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