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427执436号
阳泉市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427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64876.34元。
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641.5元,执行费14049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X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