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946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合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六路1号501室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69FG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谢熙伟,系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矶山生态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30591836183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190号1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67935412X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合信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合信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九江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合信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江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91.68元、保全费2147.7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