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28891号
申请人:上海嵩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3号103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中五区17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嵩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上海嵩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164.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164.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00.82元,由申请人上海嵩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