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5民初7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齐河县鑫门机床五金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5MA3D59BQ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齐河县向阳南路77号东海清和园小区3号楼1单元501室。
被申请人: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8740323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齐河县鑫门机床五金商店诉被申请人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鑫门机床五金商店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4)鲁1425民初7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冻结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存款,保全价值220000元。
现申请人齐河县鑫门机床五金商店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存款,保全价值220000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县鑫门机床五金商店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存款,保全价值22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