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5民初733号
申请人:齐河县鑫门机床五金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5MA3D59BQ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齐河县向阳南路77号东海清和园小区3号楼1单元501室。
被申请人: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8740323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齐河县鑫门机床五金商店诉被申请人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鑫门机床五金商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事项: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存款,保全价值2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县鑫门机床五金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存款,保全价值220000元。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鑫门机床五金商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