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06民初971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四川某某(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原济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