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典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06民初971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四川某某(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原济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