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8098号
原告: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4346M)。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麓小港沙蟹岭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