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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8098号 原告: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4346M)。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麓小港沙蟹岭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