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戚家荣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7601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麓小港沙蟹岭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4346M。
法定代表人:翟付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绪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彭志伟
代书记员 王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