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1272号之二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78209517R,住所地江苏省泰州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35幢主楼1-3层、辅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亚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12607231J,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滨园路以北、经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瓦立公司)与被告山东亚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诺瓦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的熔喷布购销合同;2.被告立即退还原告99万元货款及利息(从2020年4月8日,以99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6.5万元违约金;4.本案的诉讼***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熔喷布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供货5吨熔喷布,总货款金额为165万元,7日内发货。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4月8日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99万元,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7日内发货。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催要货物,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交付医用熔喷布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货款,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诺瓦立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显示其向亚邦公司订购货物为医用熔喷布,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4月7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7月30日接到关于“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亚邦公司在没有熔喷布、无纺布生产能力及现货的情况下,以贸易为名,骗取了众多下游客户货款,其中部分货款转入私人账户用作他用。事后,下游客户追讨货物货款,亚邦公司在作出承诺后不履行,既不交付货物,亦不退还货款,涉案金额约630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于当日作出东公港区分(刑)立字[2020]14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亚邦公司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依法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诺瓦立公司可以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