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5808号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35幢主楼1-3层、辅楼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5-6层515A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