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35幢主楼1-3层、辅楼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行政部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上诉人江***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0)湘050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11日,江***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江***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上诉人江***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承担1650元,由上诉人**承担1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