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35幢主楼1-3层、辅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7820951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武县。
被执行人: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满京***里12栋盈丰中心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1HQ9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34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受理。两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货款120000元(人民币,下同);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60000元;3.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受理费1935元(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90.00%的股权,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处分申请以及具有处分价值的相关依据,暂不予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湘LT××××的宝马牌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已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8157.78元,其中追缴案件受理费1935元划付深圳市财政局,划付申请执行人6172.78元,执行费50元已缴交。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深圳凡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