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中国医药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行政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双清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213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2022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共发起五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从2022年7月11日至2023年7月10日)。本院分别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路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发起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执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423.8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2022年9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7日,本案应执行的标额本金12132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8423.8元,其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法院的执行工作,现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