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91民初918号之一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中国医药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服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