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91民初483号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78209517R,住所地泰州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35幢主楼1-3层、辅楼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