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91民初347号
原告:泰州皇牌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AG86G,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润江路西侧、创汇路南侧,大健康新材料产业集聚区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09517R,住所地泰州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35幢主楼1-3层、辅楼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皇牌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泰州皇牌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皇牌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6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