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1291民初741号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78209517R,住所地泰州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35幢主楼1-3层、辅楼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瓦立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瓦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诺瓦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生产需要委托被告采购熔喷布,并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告转账10万元货款。被告无货后,迟迟不退还货款。经双方协商于2021年1月4日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并附欠条,被告应在2021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0日分期还款10万元,但截止至今,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1日,原告诺瓦立公司向被告***转账支付100000元定金用于订购10吨熔喷布。后因被告***未提供货物,原告诺瓦立公司与被告***于2021年1月4日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约定由***于2021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0日分三期向诺瓦立公司还款100000元。如***超过最后还款日未支付款项,诺瓦立公司有权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以剩余未偿还款项为基数,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款之日止,及承担***律师费、起诉费、保全费、交通费及判决后法院应缴纳费用。同日,被告***向原告诺瓦立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22年2月10日前归还完毕全部欠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分期还款协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欠条及原告当庭**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诺瓦立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诺瓦立公司向被告***支付100000元定金订购熔喷布,被告***未提供货物,理应将款项按约分期自2021年2月7日起退还。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100000元及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权利,不影响本院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连带向原告江苏诺瓦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退还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