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申1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孟佳,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建国,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西南环线***号办公大楼。
负责人:许敏,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晓,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高新金航塑料制品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上寨村*组。
法定代表人:王绒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织金县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安居街*号。
法定代表人:叶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金阳黔森碳素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景怡东苑2-12-3。
法定代表人:崔保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端阳,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秀琼,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号。
负责人:蒋承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市云岩区中兴银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号国艺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龙其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山鹰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黔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德明,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南充市嘉陵区。
一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省府路*号。
负责人:张辉,职务行长。
一审第三人::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号富中财智中心**楼。
一审第三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号汇金国际广场综合楼*****层。
负责人:徐元,职务行长。
一审第三人:北京思成铁合金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一审第三人: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樊俊良,职务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尖山路*号。
负责人:李松芸,职务行长。
一审第三人: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刘口工业园。
一审第三人:贵阳宇顺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
一审第三人:常州市天展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横林镇。
一审第三人:贵州花溪金焰乙炔气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
一审第三人:贵州天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杨颖,职务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贵州亚港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一审第三人:贵州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莫莉萍,职务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贵阳华信佳城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市府路**号。
一审第三人:台江县废旧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开区王宽收费站旁。
一审第三人:古应和,男,1967年7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平坝县。
一审第三人:三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廷,职务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余孟佳、吴建国、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李晓、贵阳高新金航塑料制品厂、织金县金汇矿业有限公司、贵阳金阳黔森碳素销售有限公司、唐端阳、吴秀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支行、贵阳市云岩区中兴银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山鹰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贾德明及一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北京思成铁合金厂、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贵阳宇顺气体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展钢管有限公司、贵州花溪金焰乙炔气厂、贵州天信担保有限公司、贵州亚港气体有限公司、贵州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华信佳城科贸有限公司、台江县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古应和、三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查封的三占公司的部分财产,该查封合法有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转为执行财产。2、交通银行、贵阳银行、农业银行对***申请查封的财产丧失优先受偿权。3、***对申请查封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即使上述银行的有效受偿权不丧失,在其债权受偿后,***在剩余财产中也有优先受偿权。3、李晓的债务人不是三占公司,故无权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刘珊涌
审判员 周 朴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