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执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执行人昆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583民初1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昆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山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苏0583执321号,现本院依法提级执行,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苏05执605号。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16日,昆山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申请执行须知、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相关事项确认书。
2、2018年1月、6月,昆山法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不动产。
3、2018年1月26日,昆山法院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2018年1月29日,昆山法院至昆山市国土局查询,该市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5、2018年2月2日,昆山法院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昆山分中心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6、2018年6月7日,昆山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其亦明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18年6月22日,本院提级执行,案号为(2018)苏05执605号,同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亦未如实申报。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8、2018年6月、8月、9月、10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人行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无网络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本院冻结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尾号4999)、南京银行账户(尾号0156),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
9、2018年9月3日,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基金数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反馈未查询到开户记录。
10、2018年9月20日,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反馈无。
11、2018年10月30日,本院制作并发出失信决定书。
12、2018年10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全省关联案件查询,昆山法院执行的(2018)苏0583执2297号***与***一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8年7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昆山法院执行的(2017)苏0583执25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昆山市宇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一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10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12960元,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12960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只有零星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彦
审判员 ***
审判员 蒋 琦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