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品钰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昆山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3392号 申请人:昆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新兴路16号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3845469L。 被申请人: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三港工业区新浏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84658871。 申请人昆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价值84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价值84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