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5执恢20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朱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4日做出(2017)吉01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破产”,本院依照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二民初字第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判长 林晓波
审判员 闫洪义
审判员 姚 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