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4679号
原告:江苏丰和隧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邗江经济开发区B区扬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丰和隧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丰和隧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丰和隧道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丰和隧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84元,减半收取计12392元;由江苏丰和隧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