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1执5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九池乡大包八社,统一社会信代码9150010108466400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1民初9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3752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渝F5W8**号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利川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23717.80元(未结算,暂无法提取)。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