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民初15321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九池乡大包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466400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号2-2,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52********,副经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扬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115号5单元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2100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扬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7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