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渝0101民初16149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九池乡大包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4664006F。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