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14567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九池乡大包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466400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