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1执526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4664006F。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04月16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1民特5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逾期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公积、社保信息,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3、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6、对被执行人进行多次电话联系,无人接听。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查看(附现场照片),均未打听到其下落及相关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经再次司法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