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1执526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4664006F。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04月16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1民特5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逾期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公积、社保信息,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3、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6、对被执行人进行多次电话联系,无人接听。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查看(附现场照片),均未打听到其下落及相关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经再次司法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