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1执6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九池乡大包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466400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09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5314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调查及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人行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5.本院多次电话联系***,但均未接通,已对其采取临控措施。
6.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