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127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常成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衡工业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太原常成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天衡工业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7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原常成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原常成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太原常成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上诉人太原常成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