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久扬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及普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久扬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15450号 原告:上海及普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久扬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及普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久扬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及普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及普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田 震 书 记 员 陈寅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