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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鑫矿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421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4022179188803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鑫矿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5682530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鑫矿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1民初50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要求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21执1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