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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1民初983号 原告:***,**京市朝阳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邯郸)律师事务所。 被告: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芜湖县人。。 原告***与被告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