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1民初983号
原告:***,**京市朝阳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邯郸)律师事务所。
被告: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芜湖县人。。
原告***与被告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