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91民初4589号
原告:湖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湖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襄阳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襄阳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1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