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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3145号 原告: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1.75元,由原告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