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与通海睿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423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华山南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43493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一段9号5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XB199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通海睿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南街路8号(镇政府A栋4楼422、4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NCL0Q4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睿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云042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睿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睿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睿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115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0999元;被执行人通海睿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执行费1940元。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睿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睿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保险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睿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3.对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睿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睿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院认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睿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的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由院长批准,本案符合终本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