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昆明呈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11895号
原告: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呈贡至澄江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局长:***。
被告:昆明呈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呈贡至澄江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昆明呈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呈贡至澄江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昆明呈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呈贡至澄江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昆明呈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呈贡至澄江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昆明呈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