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建筑研究所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建筑研究所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03民催33号
申请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建筑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二区303幢。
负责人:韩自力,所长。
申请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建筑研究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建筑研究所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0及******************9、出票时间均为2017年3月3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17年9月3日、票面金额人民币40万元及50万元、出票人均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均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江汉支行、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建筑研究所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建筑研究所承担。
审 判 长  吕 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