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建筑研究所

无锡市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73行初8908号 原告:无锡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社区长八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吴桥经济开发区宋门工业园区纬二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建筑研究所。 第三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无锡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63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锡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无锡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晶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叶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