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73行初8908号
原告:无锡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社区长八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吴桥经济开发区宋门工业园区纬二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建筑研究所。
第三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无锡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63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锡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无锡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晶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叶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