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童与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5463号
原告:**童,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谷城县***盛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滇中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云水路1号滇中管委会办公楼A2栋4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童与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滇中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童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滇中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撤回对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滇中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37元,减半收取14768.5元由原告****担,其余14768.5元退还原告**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