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3311号
原告:日照安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胡宗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见荣,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沃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伦,总经理。
原告日照安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沃航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消防维保费8143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216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7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日照生活·印象二期10#、11#、16#、17#、18#、19#住宅楼、20#幼儿园、6#--9#商业及地下车库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7日,合同总价为110835元,付款方式按季度付款,前三个季度每季度付款27000元,第四季度结清余额。同时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规定时限支付维修保养费,按合同总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相关维修保养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维保费,剩余81435元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当事人与本院(2021)鲁1102民初2205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相同,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安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凡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