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秉承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秉承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原河北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108民初1079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6月2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训民,石家庄市裕华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秉承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原河北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程谦诉被告***、被告河北秉承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欠工资26300元,利息按2%计算从2016年2月4日计算至被告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成立的河北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业务工作,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2200元,每月扣400元。合同期限为2013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11日。原告在被告工资期间,被告经常拖欠原告工资,合同快到期时,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6300元,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一拖再拖拒不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
二被告未向本院递交答辩与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11日,原告从事业务店面等岗位工作,月工资为2200元。后双方结算工资时,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能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款人**能欠***工资26300元,欠款期限至2016年2月4日止;欠款人逾期未还款,每逾期一日需支付欠款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因被告未付款致原告起诉。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请求为违约金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期间,被告公司变更名称。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了劳务,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能以个人为欠款人身份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秉承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工资263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2月4日起至拖欠工资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458元,公告费260元,由河北秉承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各营业厅交纳上诉费458元,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