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302民初3053号
原告:***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