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22民初3930号
原告:广东建工审图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建工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街道文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越峰,系广东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审图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越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5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聘用协议书》,约定甲方聘用乙方,期限为三年。第三条第2项约定:“工资:乙方应按国家及公司规定进行审图,其计费标准按0.05元/平方米(按公司规定扣除个税及补合法发票)执行,如有变动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承诺将给排水专业图纸交给乙方审查,并保证乙方(提成)奖金保底不低于每年30万元。(挂证费用不含在内)。”第3项约定:“保险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第1项约定:“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按时完成审图任务,并保证审图质量。”此外,第三条第1项约定:“挂证费用:续签合同之日(2015-02-07)一次性付清三年挂证费用(人民币)36万元(税后)。”
2018年1月23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聘用协议书》,约定甲方聘用乙方,期限为三年,第三条第2项约定:“工资:乙方应按国家及公司规定进行审图,其计费标准按0.05元/平方米(按公司规定扣除个税及补合法发票)执行,如有变动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承诺将给排水专业图纸交给乙方审查,并保证乙方(提成)奖金保底不低于每年叁拾万元(挂证费用不含在内)。”第3项约定:“保险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第1项约定:“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按时完成审图任务,并保证审图质量。”此外,第三条第1项约定:“挂证费用:续签合同之日(2018-02-07)一次性付清三年挂证费用(人民币)叁拾陆万元(税后)。”
两份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法律规定为被告购买了社保,被告也从事了原告交给的审图工作,但存在审图质量不高,收取客户礼物,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多次被客户投诉。更重要的是,被告已经跟原告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还额外收取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挂证费72万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原告认为,两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聘用协议书》第三条第1项约定,在双方正常劳动关系外,建立非法的挂证法律关系,这一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第八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被告应将根据本条款收取的72万元挂证费,退还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双方2015年1月15日、2018年1月23日签订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聘用协议书》第三条第1项约定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挂证费7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原告建工公司基于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2、被告身份信息;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聘用协议》二份;4、银行客户回单二份。
被告辩称:一、诉讼请求一所述2015年1月15日、2018年1月23日签订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聘用协议书》约束的时间效力分别是2015年2月7日起3年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2月6日)和2018年2月7日起3年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2月6日)。至今,本人已经如期完成了工作,且工作已经不可恢复原状,现原告单方要求退还薪酬中的一部分不合理。贵院已经审结的(2020)粤1322民初3864号与本案的有关事实重叠,该案中已经可以证明原告有提交假证的不良行为。并且根据《聘用协议》,本人的薪酬组成包括挂证和计件二部分,该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还可以证明其对计件部分也有偷换概念的企图。
原告诉称“审图质量不高,收取客户礼物,违反职业道德”没有提交证据,法庭之上是否可以信口雌黄所述“被客户投诉”在(2020)粤1322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没有告知***后续处理意见”(见第9页第5行),现原告仍旧叫嚣,本人同意不妨再深入审理,应该请原告补充之后处理的方式和工程实际效果的证据。
针对上诉诬告的责任,请允许和支持***保留诉讼的权利。《起诉书》所述“依照法律规定为被告购买了社保”,请提交证据。事实上由于原告劣迹累累,***一直处在忐忑不安中。所述劣迹累累铁证如山,其中包括在(2020)粤1322民初3864号中原告提交的证据6(文件名称《与梁倩雯聊天》,页数3-34),实际上是对原告不利的证据,反映了原告的审图业态。而且该事件中当事人发生时限于梁倩雯与***二人,显而易见的是梁倩雯公开。公司以此为证,如果不是有恃无恐,便一定会是执迷不悟。该工程也可能产生投诉,甚至可能所有的投诉都有类似的因素,所以原告是怎么处理梁倩雯与***聊天所述工程的后续审图事宜,现在工程实际使用效果应该已经是可见的了,到了很容易判别究竟谁是谁非的时候。实际上原告一直以为技术责任可以推给工程师承担,而在审图期间任由直至偏袒业务员们胡作非为,只是到了大祸临头时,还岂可一手遮天。此等非此一例,数不胜数,所造成的后果是小私心已经动摇了大根基,触目惊心。题外话,原告的法人代表梁志华与当事人***曾对公司再去英德审图有过前瞻,现在事实的效果是否可以证明高高在上不等于高瞻远瞩。
二、现在的时间在诉讼的《聘用协议》的有效期之外,而且在2021年2月7日稍早前,原告已明确答复***“不再续签”(《聘用协议》)。现在***滞留在本地的原因是处理(2020)粤1322民初3864号的后续事宜。根据本案《起诉状》,***原籍住址在哈尔滨市,那么本案由贵院管辖,事实上形成有利于原告以逸待劳和牵制***早日摆脱困窘的局面。而且,事实显而易见***已经19个月没有分文收入,再延至2019年至31个月,收入勉强只够把房租交到现在。所以形象地说,本人不单需要疲于奔命,还要忍饥挨饿。所述管辖显然对本人是不合理的。因此,本人提出一个请求:如《起诉状》诉讼请求二所述,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损失,但不仅限于此,还会产生差旅费、误工费等损失,请求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败诉方一并承担。并且在(2020)粤1322民初3864号的诉讼事实,已经昭显了原告存在不良行为之后,请求法庭采取保全措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审图公司是于2005年4月2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是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等。原告因业务发展需要,从2012年2月7日开始聘用被告***为排水工程师,双方先后签订三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聘用协议书》。其中2015年1月15日、2018年1月23日签订的聘用协议书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从事施工图纸给排水部分工程的审查工作,合同期均为3年。第三条约定,聘用期间,被告向原告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等个人资料,以办理注册工程师;工资以挂证费36万元(合同期内,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审图费按0.05元/平方米计算(按月支付)组成。
上述聘用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2月9日、2018年2月11日向被告的银行账户两次转账支付挂证费36万元,共计72万元。被告庭审时确认收到该款项。
原告认为,其聘用被告从事给排水工程的审图工作,另收取其挂证费用,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第三条第1项约定无效,被告应返还挂证费7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审图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涉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聘用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聘用被告从事给排水工程的审图工作,双方之间均确认是劳动合同关系,工资报酬以挂证费加审图费计算,并非被告以出让,或者转让资质证书来收取原告的挂证费。原告以被告的资质证书为被告注册为工程师,以方便原告承揽业务和被告执业,原告由此另给被告一定额外的报酬,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挂证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建工审图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0元(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建工审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国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慧婷
书 记 员 聂润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