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应城市某某有机硅有限公司、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29执恢1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应城市**有机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应城市**有机硅有限公司、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鄂0529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529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