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东诚有机硅有限公司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某某有机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81民初97号 申请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南桥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应城市**有机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化工园东城大道特*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城市**有机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