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981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执行人应城市**有机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沿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77559030G。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应城市**有机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城市**有机硅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119000元,剩余债权119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