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981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执行人应城市**有机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沿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77559030G。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应城市**有机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城市**有机硅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产,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房产有抵押,已查封。本案执行债权37181.03元,剩余债权37181.03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应城市**有机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