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东诚有机硅有限公司

湖北华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城市某某有机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493号 原告:湖北华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狮城名居7-1-12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应城市**有机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沿厂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华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城市**有机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2023年2月22日,原告湖北华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湖北华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