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钢铁绿色城建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清申30号
申请人:**钢铁绿色城建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阳逻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陈睿,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武珞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23年6月19日,申请人**钢铁绿色城建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城建公司)以被申请人*****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能环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无法与其他股东取得联系为由申请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杰能环保公司,杰能环保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杰能环保公司系2001年8月20日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节能、环保设备的开发、研制、销售技术服务等。公司登记的股东为绿色城建公司(持股比例35%)、***(持股比例20%)、***(持股比例20%)、**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持股比例7%)、***(持股比例6%)。
2012年11月18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武高新工商处字[2012]30-0601号《处罚决定书》,以杰能环保公司未按规定参加2008年-2011年度年检为由,吊销了杰能环保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情形时,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本案中,杰能环保公司自2012年11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出现解散事由,但该公司股东直至本案受理之日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绿色城建公司作为杰能环保公司的股东申请对杰能环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钢铁绿色城建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任 文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